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两拖欠”参建单位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片区指挥部,新区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各参建单位:
经研究,现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两拖欠”参建单位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3年9月19日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两拖欠”参建单位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下简称“两拖欠”),切实保障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工程从业者权益,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关于完善发生“两拖欠”问题参建单位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两拖欠”参建单位负面清单的认定、发布、惩戒、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参建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拖欠工程款,是指参建单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机械费、咨询费及与工程款相关的其他费用。
本细则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应当向农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
第四条 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及三县住建局负责所辖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对拖欠工程款的参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新区公共服务局和三县人社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两拖欠”负面清单的认定和发布
第五条 拖欠工程款负面清单由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负面清单由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认定。
第六条 负面清单认定为实时认定,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 存在下列拖欠工程款情形之一的,列入“两拖欠”负面清单:
(一)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的;
(二)因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机械租赁公司机械费的;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咨询公司咨询费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与工程款相关的其他费用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认定为拖欠工程款的。
第八条 存在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列入“两拖欠”负面清单: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二)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如实核定工作量、提供经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任何一方以工程量认定不一致、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等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九条 “两拖欠”负面清单的认定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督办通知。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或公共服务局对存在“两拖欠”问题的参建单位印发督办通知,限期协调解决,如参建单位未按照要求协调解决到位,则初步列入“两拖欠”负面清单。
(二)信息告知。认定单位对被列入初步名单的参建单位发送告知书,告知其认定结果,以及被认定“两拖欠”负面清单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其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
(三)陈述申辩。陈述和申辩期限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单位应在参建单位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陈述和申辩事实的复核。参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
(四)清单审定。参建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陈述和申辩经复核不成立的,由认定单位列入“两拖欠”负面清单,不再向市场主体发出告知书。
(五)清单发布。认定单位自“两拖欠”负面清单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两拖欠”负面清单及相关信息上报新区管委会,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通过“中国雄安官网”“信用中国(河北·雄安)”等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抄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章 “两拖欠”负面清单惩戒措施
第十条 对纳入“两拖欠”负面清单的参建单位在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建单位参与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有被列入“两拖欠”负面清单成员的联合体受同样限制,在列入“两拖欠”负面清单前已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不受限制;
(二)依法注销在新区注册的相应资质证书;
(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列入“两拖欠”负面清单的省外单位从进冀信息报送系统中删除,不再接收相关单位信息登记;省内单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招投标信用系统中标记为“禁止参与单位”,限制其参与河北省境内招投标工作;
(四)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列入“两拖欠”负面清单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五)在相关管理系统中将“两拖欠”负面清单与新区认定其他奖励进行交叉比对,如“两拖欠”负面清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评先评优的,将其从评先评优名单中删除;
(六)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七)对其承建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八)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四章 “两拖欠”负面清单的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有效期1年,届满自动退出的;
(二)经异议处理,负面清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有效期内参建单位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单位审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四)负面清单认定标准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满足以上退出负面清单条件的,可向认定单位提交退出申请,经认定单位审核通过后,从负面清单中退出;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退出负面清单后,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负面清单退出公告,通知各有关单位停止对相关参建单位实施惩戒措施,同时抄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两拖欠“负面清单”管理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国家和河北省出台新规定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规定所涉及内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